本報張掖訊(通訊員高興瑞 毛秀娟記者曹勇)記者10月25日從高臺縣法院瞭解到,該院10月21日審結了一起行賄案,馬某因犯行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,宣告緩刑二年六個月。
  據瞭解,馬某系肅北縣一個體工商戶,2002年起在肅北縣一礦區開采砂金。2005年10月,馬某和肅北縣一公司簽訂了開采砂金的合同。2006年初,馬某得知同行羅某也想到該礦區開采砂金,為了自己的利益不受損失,馬某便想方設法阻止羅某進礦開采,他通過多方打聽後找到在蘭州學習的肅北縣一主要領導(已另案處理),請該領導幫忙阻止羅某進礦開采,該領導答應回去協調解決,馬某將事先準備好的10萬元現金送給該領導。該領導則將他的臨時身份證交給馬某,馬某心領神會,在蘭州市一銀行辦理了一個10萬元的活期存摺,交給了該領導。後該領導召集肅北縣有關領導和片區開采砂金負責人等進行了協調,使馬某和羅某雙方達成協議,並重新劃定了開采礦區,以此實現了馬某的願望,保證了他的利益。
  高臺縣法院審理後認為,馬某為謀取不正當利益,給國家工作人員行賄財物且數額較大,其行為已構成行賄罪。馬某行賄的主觀故意明顯,其行為侵犯了國家工作人員公務行為的廉潔性,應當以行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。馬某在歸案後如實供述犯罪事實,在庭審中自願認罪,認罪態度較好,可依法從輕處罰。據此,法院遂做出如上判決。  (原標題:行賄10萬阻止他人採砂 金肅北一工商戶獲刑兩年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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